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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7]13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5
实施时间: 2007-2-5
失效时间: 2007-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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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2月25日
  转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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