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1
实施时间: 2006-10-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6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一些地方反映的水资源费征收中的情况和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省地税局鄂地税明传〔2006〕31号通知的要求,切实认真地、迅速地抓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一些缴费大户、重点户如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企业、造纸厂、啤酒厂、水务集团公司、自来水厂等取用水大户,全省要统一行动、统一征收,按新的征收标准、新的征缴方法、新的征缴程序实现新的突破,防止各企业之间、地域之间相互攀比、观望。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主动上门联系,及时建立信息反馈和工作联系机制,协调解决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当前要迅速提请当地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9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新的征收标准。如果新的征收标准一时难以到位,可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即按老的征收标准,根据缴费人的实际取用水量,对其据实征收到位;待新的征收标准听证到位后,迅速按新的征收标准执行,切实落实到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沪财预[2008]11 2008/12/25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 鄂价环资规[201 2013/1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内财农[2014]14 2014/9/29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供水管线水资 津价管[2010]12 2010/8/1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税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 鄂水利发[2006] 2006/3/1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 苏水资[2022]3号 2022/4/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 辽政发[2002]19 2002/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闽价商[2014]39 201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 桂价费[2013]12 2013/12/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函[2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