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5]6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9
实施时间: 2005-5-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设置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调库等工作岗位,并结合岗责体系的完善,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确需一人多岗的,必须严格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各基层局要将岗位设置情况报市局备案。
  二、总局文件第五条所称“有关资料”是指:
  办理退税认定的应附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明、海关代码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临时退税认定的应附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总局文件第九条所称的回执的式样,由市局统一设计(附后),各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可根据附件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四、关于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资料分别由各基层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保管,保管时间为十年,到期后由各单位自行销毁并登记造册,报市局备案。
  附件:1.资料回执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青国税发[2002] 2002/1/1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 济国税发[2008] 2008/7/2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 云国税发[2004] 2004/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 甬地税二[1997] 1997/1/1
关于转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查处济南世鼎实业有限公司出 国税函[2006]11 2006/12/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6] 2006/7/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青国税函[2002] 2002/9/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 青国税函[2009] 2009/3/23
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 粤府令第179号 2013/5/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沪财会[2004]59 200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