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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7]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7
实施时间: 2007-2-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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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5月30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在核定过程中,发现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做好总结工作,具体可在一般纳税人年检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并上报《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及《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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