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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9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6
实施时间: 2001-6-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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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目前属于非试点地区,尚不属于财税[2001]9号文件的第一条和第二规定的实行范围。
  二、我市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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