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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3]14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3
实施时间: 2003-6-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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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李沧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的请示》(李沧国税[2003]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青岛红星油脂回收有限公司回收的豆油、花生油等植物油榨油过程中的下脚油,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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