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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2]5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8
实施时间: 2002-3-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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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认真做好已经销售房地产但未汇算企业的汇算工作,对已经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税政[1999]151号)的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每年依据实际实现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可自2001年度起改按本文的规定执行,对以往年度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企业结束经营进行清算之前,不再进行汇算。
  二、可售房地产的范围应包括企业受托代建的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的建筑物、物业管理用房以及阁楼等;凡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的可售面积不包含上述房地产的,上述房地产应负担的相关成本、费用亦应在总可售成本费用中扣除。
  三、企业售后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后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执行,售后配套设施费的预提比例,一般不应超过销售收入的5%。
  四、凡在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域内兴办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亦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域内的,均可以按照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税政[1999]151号)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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