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1]13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4
实施时间: 2001-6-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4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五月一日以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自免税后使用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各单位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废旧物资收购票的管理工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京国税函[2004] 2004/2/16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黔国税函[2004] 2004/2/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和 冀国税发[2006] 2006/4/30
关于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 2022/1/19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办法 2006/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 赣国税发[2007] 2007/4/3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 云国税函[2005] 2005/7/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 鲁国税函[2005] 2005/7/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皖国税函[2002] 2002/6/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 2008/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