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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6]2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2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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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宜地税[2006]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第二款“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庆市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池州军分区出售住房,若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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