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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5]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5-26
实施时间: 1995-5-2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42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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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扣除。
  2.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的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问题。
  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不清者,我省规定,增值额未超过《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均作为普通标准住宅。
  三、各级地税局、国税局要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分工,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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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ny381209   2010年5月5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7]35号)第一条:纳税人应将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非普通标准住宅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本法规第二条是否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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