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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10-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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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本市金融机构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在2006年底以前,暂采取由各银行市级分行(以下简称市行)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方法,暂不采取在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实行预缴率的征收方式。
  二、凡需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各市行,应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手续;进行上述黄金销售业务的分理处、储蓄所应到区县支行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三、各区、县(地区)局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市级分行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并根据企业销售黄金业务需求审批发票,统一由市行领购发票;市行、区县支行应按照现行发票支行管理的规定严格管理,并建立发票领购登记制度,区县支行在领取新发票时应将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上缴市行,市行核对无缺联发票后方可再发放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各市行、区县支行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查验。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的金融机构,应对本行上述实物黄金交易单独进行核算,市行应将所属分支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数量、金额按月进行汇总,向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市行应准确核算实物黄金交易的销售收入和进销项税额,对于不能准确核算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
  请各区、县(地区)、分局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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