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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6]4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7
实施时间: 2006-2-2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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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梁平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梁平地税发〔2005〕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指个人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凡经营者的下岗失业证、房地产权属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姓名一致,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的免征优惠,不受雇工人数的限制。此外,下岗失业人员自有住房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可凭婚姻状况证明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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