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6]4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7
实施时间: 2006-2-2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8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梁平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梁平地税发〔2005〕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指个人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凡经营者的下岗失业证、房地产权属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姓名一致,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的免征优惠,不受雇工人数的限制。此外,下岗失业人员自有住房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可凭婚姻状况证明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此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财税[2010]42 2010/6/2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 沪地税函[2017] 2017/10/1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 沪地税函[2017] 2017/10/1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津财税政[2009] 2009/3/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皖国税函[2003] 2003/3/2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 川府发[2015]6号 2015/1/19
关于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 财关税[2019]36 2019/11/5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 吉地税发[2006] 2006/2/28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 皖高企认[2011] 2011/6/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