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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6]8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9
实施时间: 2006-4-29
法规类型: 下岗及再就业 发票管理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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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我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定额税收扣减适用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企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按4800元的定额享受依次扣减税收的优惠。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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