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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6]31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7
实施时间: 2006-11-17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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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办法》的出台对于全市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公平税负,堵塞漏洞,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深刻理解掌握《办法》的新规定、新要求。
  二、积极贯彻,抓好落实
  各区县局在贯彻执行《办法》的同时,要注意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268号)的具体规定,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
  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确定定期定额管理对象,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核定方式,加强对核定定额工作的调查研究,切实做到核定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增强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推行计算机定税。各区县要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基本经营情况,合理确定适合本地区的定税参数及其核定标准,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从今年底开始,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运用个体定税软件系统自动生成核定税额,对核定的初步结果必须按《办法》的规定,以易于纳税人获知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必须长期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区县局应在2007年2月5日前,将贯彻《办法》的实施情况报市局。报送方式:FTBR征管处目录下的“定期定额贯彻”文件夹(也可采取内网电子邮件方式)。要求报送材料中有具体做法、有数字、有分析、有建议,重点突出,内容翔实。各区县局在《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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