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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进[1999]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30
实施时间: 1999-11-30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58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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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货物,仍按《山东省国税部门办理单证核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征收机关按规定征税。同时文中第四条停止执行,即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不再实行先征税再退税的办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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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zb2466   2007年12月10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年9月24日)文件,该文已废止或失效。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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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新申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口退 沪国税进[2007] 2007/2/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进[2000] 2000/6/1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税帐户托 冀国税函[2001] 2001/10/10
关于税务机关不得向出口企业收取费用的通知 货便函[2009]66 200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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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分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闽国税进分[200 2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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