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3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3
实施时间: 2001-8-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9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6册第788页)中规定免税的,而在本通知中没有列举的货物,应恢复征税。对其中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对本通知新增列的免税货物即(财税字[1998]78号文中没有规定免税的货物)在2001年8月1日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部分,各分局应督促企业予以收回。如企业确实无法收回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分局应先将企业属于免税货物部分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增值税额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核实清楚,然后将企业8月份发生的属于免税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对相应取得的收入可暂不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第三条中提及:“《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应勘误更正为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省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 川国税函[2000] 2000/3/30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 京政农发[2006] 2006/2/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 新财农[2005]7号 2005/2/5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0年度第一批饲料征免增值 黑国税发[2000] 2000/8/23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帐处理 财发字[2000]2号 2000/1/12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 中发[2017]1号 2016/12/3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第二批饲料征免增值 黑国税函[2002] 2002/4/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 1994/7/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互联网+农业” 黑政办发[2015] 2015/9/9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 苏财农发[2003] 200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