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审批确认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00]8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1-21
实施时间: 2000-1-21
失效时间: 2008-6-2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三年以来,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9]18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市财政局将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批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具备《通知》中规定的内容要求,各单位需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会计处领取《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确认表》,并按要求及时填写、上报。
  二、申报起止时间为:2000年1月26日至2月18日。
  三、未经本次批准确认为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得自行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而应参加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在报刊上公告的社会院校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凡自行组织培训的单位不得填写《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不确认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不予继续教育签章。
  四、经批准确认为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财政局《通知》的各项规定,做好系统内所属继续教育培训学校的审核报批工作(将另行通知),组织系统内会计人员按规定的教材、内容、课时等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并不得培训其它单位的财会人员。凡不遵守《通知》各项规定的,一经发现即撤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资格。
  五、经批准,重新确认为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市财政局重新发给新的继续教育印章,并同时收回旧章。自2000年起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一律使用新印章。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 冀会协[2024]31 2024/4/7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 浙评协[2022]16 2022/5/2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黑财会[2022]11 2022/4/26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闽财会[2006]79 2007/1/1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云财会[2014]43 2014/4/29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冀会协[2022]4号 2022/2/21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注册会计师 吉注协[2024]17 2024/4/28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2022/5/10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2014/9/26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3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2023/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