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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有关事宜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6]28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10-13
实施时间: 2006-10-13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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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发[2006]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前,保险公司已经任命的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
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3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任职情况。
  二、《规定》第三条的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专职财务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三、《规定》第三条的合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合规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担任专职合规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分管合规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精算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不属于《规定》调整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规定》第二十五条只适用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的情形,拟担任其他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均应重新报经任职资格审查。因此,在保险集团及其下属保险公司中互相调任的,不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
  六、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任职岗位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拟再次担任董事或者同级、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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