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06]148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9-1
实施时间: 2006-9-1
失效时间: 2010-1-1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1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47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57号)同时废止。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2年。
  特此函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文号:京发改[2010]181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0-1-19
实施时间:2010-1-1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补发会员证工本费收取方式的通知 中税协秘发[201 2014/7/29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苏财综[2003]10 2003/8/20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黔价费[2005]20 2005/2/4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标 湘价函[2012]46 2012/4/16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税系统发 吉发改收管联字 2006/11/6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 黑价联字[2001] 2001/12/20
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 发改价格[2003] 2003/6/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 闽价服[2011]74 2011/4/10
关于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 200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 桂价费字[2003]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