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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0]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7-20
实施时间: 2000-7-20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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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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