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6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8-15
实施时间: 2000-8-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的请示》(辽地税所[200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中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应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的收费项目。按此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部分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18/6/1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 浙财综[2014]73 2015/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鄂国税发[2004] 2004/10/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配管理的 沪财预[2011]34 2011/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 2010/1/1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公 2025/5/2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年行政 冀财非税[2022] 2022/4/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深地税发[2001] 2001/1/1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财预字[1997]32 1997/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