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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1]10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1-12-29
实施时间: 2001-12-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2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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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项基金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投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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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醉墨洗心   2010年10月9日 +25金币
第2条“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资而取得的收入”中“对外资”应为“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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