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2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4-21
实施时间: 1999-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办[2000]12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考虑到“新疆棉”供棉企业1998至1999棉花年度棉花购销价格倒挂、无法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指定的经营“以出顶进”“新疆棉”的出口商将“新疆棉”运入由海关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后,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暂免予提供专用缴款书。其他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你局对“新疆棉”供棉企业因1998至1999棉花年度棉花购销价格倒挂而形成的留抵税额进行一次清理并登记备案。上述留抵税额全部抵扣完毕后,你局须向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三、本文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7/10/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的通知 2011/6/2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物柴油”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 苏国税函[2007] 2007/2/1
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10/1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郑州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 豫国税发[2006] 2006/11/9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 国税发[1998]80 1998/5/2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贯彻国务院 青政办[2005]13 2005/9/2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 2000/9/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 闽国税函[2007] 2007/2/5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 20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