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地字[1988]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88-12-31
实施时间: 1988-12-3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帐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均按确定的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四、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有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6]86 2016/10/19
关于在华外资银行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市场准入 2005/3/14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5]1号 2025/3/1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8]9号 1997/1/1
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保监发[2008]88 2008/10/14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 保监发[2009]53 2009/4/8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53 2008/6/30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 2021/12/30
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7]15 2007/2/15
关于《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