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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是否有权出具鉴定报告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法[2000]5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0-5-12
实施时间: 2000-5-1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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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是否有权出具鉴定报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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