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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自然资发[2020]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20-11-19
实施时间: 2020-11-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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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合作减轻群众负担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的通知》(税总发〔2018〕47号)、《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到便民利民,结合实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就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推行不动产登记和税收征缴“一窗受理”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举措,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和税收工作的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切实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税收信息互通共享,实现一个窗口收件、交一套材料、一次性缴税费,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在2020年底前完成信息集成“一窗受理”。同时,在信息共享过程中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税收征缴与不动产登记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
  二、任务分工
  省级统一制定不动产登记与税务数据共享标准,以市(州)为单位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税务系统对接。
  (一)省级任务
  1.明确纳入“一窗受理”登记类型。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所有涉税登记业务,全部纳入“一窗受理”窗口。
  2.统一编制目录清单。编制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分类及资料清单(见附件)。
  3.统一制定数据交换标准。根据业务工作现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建立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与税务数据交换标准,明确数据共享的方式、途径、数据范围和接口标准(具体标准方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另行通知,并将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标准、通知各地)。
  4.推动数据集中交换。适时推动全省不动产登记数据省级集中交换与共享,最终实现不动产、税务信息省级交换。
  (二)市(州)级任务
  1.加快部门合作。不动产登记机构积极对接税务部门,进一步梳理细化“一窗受理”资料、制作统一目录清单并对外公布,优化办理流程,推动业务、信息、系统融合。
  2.及时与税务信息系统对接。对使用四川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升级并下发服务接口,对使用其他平台的,按标准自行开发服务接口。
  3.建立数据实时交换通道。在满足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税务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建立数据实时交换通道,并保证数据交换和网络安全。
  4.建立市级数据质量反馈优化机制。对于数据交换过程中存在的各地数据质量问题,由市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沟通后提出清理解决方案,原则上就地解决。由于规范、技术方面的原因确无法解决的,上报省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协调解决。
  三、有关事项要求
  (一)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使用共享信息的人员和权限,实行痕迹管理。
  (二)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交易、税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评估“一窗受理”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在“一窗受理”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同时,各部门应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目标,积极配合、主动作为,不得互相推诿,确实难以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分类及资料清单

  一、首次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及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应提交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材料;
  6.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房屋、建设用地项目已竣工的材料;
  6.房屋测绘报告;
  7.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建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8.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二、变更登记
  (一)土地性质变更(划拨转出让、划拨转作价出资或入股)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性质变更的材料;
  5.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二)土地(及房屋)用途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及房屋)用途变更的材料;
  5.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变更的材料;
  5.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四)土地使用条件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材料;
  5.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三、转移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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