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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自然资规[2026]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2-9
实施时间: 2026-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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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综〔2023〕107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及分成比例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原则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税务部门征收。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县(市、区)分成部分探矿权按面积、采矿权按储量进行分配,纳入费源信息表内容,由自然资源部门分别推送至相应的税务部门征收。
  对2017年7月1日前已签订合作投资合同的省地勘基金合作项目成果出让后,出让收益征缴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即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后,对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合作投资合同约定比例在合作投资方之间先进行分成,后将省级地勘基金分成收益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进行分成,对合作勘查单位的分成收益,直接缴入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方式安排支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中央、省(含合作方)、市、县的入库比例,经省财政厅复核后,纳入费源信息表内容,抄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并推送税务部门征缴入库。
  矿业权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原则上由自然资源部门推送至矿业权所在范围较大的县级税务部门征收,按国家规定进行分成。
  缴费人未在矿业权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登记的,应在办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申报事项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
  二、征收工作事项及程序
  (一)费源信息填写
  1.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过竞争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负责矿业权出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合同明确的缴纳金额、时间等填写《费源信息表》(附件1)。
  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负责矿业权出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出让合同(其中缴纳金额根据有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与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等有关资料在办理矿业权登记前填写《费源信息表》;其中,涉及采矿权范围内新增资源量的,及时填写并推送费源信息。
  涉及分期缴费的,根据出让合同或《实施办法》明确的分期缴纳金额及时间等填写《费源信息表》。
  2.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过竞争或协议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负责矿业权出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时间等填写《费源信息表》(附件2、3)。
  3.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对有效期内的存量矿业权,负责矿业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证上登载的权利期限起止时间、面积等填写《费源信息表》(附件4),按年度逐年推送至税务部门,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推送工作,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逐年征收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费人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对新设、不在权利期限内的尚未消灭的矿业权,自然资源部门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续期)等有关登记后,应当及时填写《费源信息表》、补缴以往年度的《费源信息表》(备注信息栏备注需补缴的年度),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税务部门,缴费人收到缴费通知后应于30日内完成申报缴纳。
  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行有效的标准计算。
  (二)费源信息传递与征收结果反馈
  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发生出让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的情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合同、《费源信息表》等费源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原则上通过安徽省非税互联互通平台传递,同步抄告同级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确认收费后,及时将缴费信息同步传递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信息同步共享给同级财政部门。
  (三)缴款通知的送达
  1.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部门收到费源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矿业权人送达缴款通知书。
  2.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至少应在缴费期限到期前7个工作日,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对当场缴纳或开具前已缴纳的,可不开具缴款通知书。
  (四)缴费申报
  缴费人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缴纳。
  缴费人对缴纳金额有异议的,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期间应先按原缴款通知信息缴费。缴费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按相关规定计算滞纳金。
  1.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人应在收到税务部门送达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分期缴纳的,矿业权人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2.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人在收到税务部门送达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矿业权人于每年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税务部门发现缴费人自行申报的矿产品销售收入(价格)等存在明显异常且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的,应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3.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缴费人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五)滞纳金的计征
  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1.按出让金额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人收到缴款通知书的第31日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滞纳之日。分期缴纳的,矿业权人收到缴款通知书的第31日为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滞纳之日,分期缴款期限的次日为剩余部分当期应缴纳的滞纳之日。
  2.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的滞纳之日为矿业权人收到缴款通知的第31日。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部分的滞纳之日为次年的3月1日。
  3.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缴款通知规定的缴款期限次日为应缴款的滞纳之日。
  (六)征收开票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和缴费人的申报信息征收费款。税务部门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退库管理
  (一)退库情形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入库后,存在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或者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应当按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二)退库程序
  1.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情形
  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填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退费联合审批表》(附件5)。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传递《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退费联合审批表》至矿业权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退费流程中,以上各部门审核时限分别为2个工作日。
  2.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
  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县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填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退费申请表》(附件6)。有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权限逐级报批,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原征收单位已征缴需要退库的,由原征收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库。中央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由财政部安徽监管局负责。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核意见,按财库〔2016〕47号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就地退库手续,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经审核不符合退库要求的,退费申报资料由原渠道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将退费申报资料退回缴费人,并书面告知不予退费原因。
  (三)其他规定
  1.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注销采矿权的,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采矿权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对采用分期缴纳的矿业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足以抵扣实际动用资源量的,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再征收,并由负责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因政策性关闭、生态保护红线退出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已注销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依法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3.涉及提前终止矿业权权利期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过线下书面或线上形式告知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引领,凝聚思想共识。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深刻认识规范征管工作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征收管理职责。
  (二)构建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会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欠缴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矿业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会商,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手段催缴、追缴到位。
  (三)提升服务效能,确保政策落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讲,回应企业关切,科学指导企业缴费申报工作;加大对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力度,制定操作规程或细则,明晰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压实责任主体,提高征收管理效率,确保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续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表(按出让金额征收)
  2.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表(按出让收益率征收—成交价征收部分)
  3.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表(按出让收益率征收—收益率征收部分)
  4.安徽省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费源信息表
  5.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退费联合审批表
  6.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退费申请表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6年2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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