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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自然资发[2019]27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9-9-29
实施时间: 2019-9-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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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29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直属单位财务行为,加强对厅直属单位财务指导和监督,不断提升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直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省自然资源厅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财务管理包含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收支管理,保障重点,厉行节约,规范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审计处)负责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各直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并配齐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人员分工和职责,做到职责权限明确,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规定及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会计人员上岗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七条 会计人员主要从事下列工作: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财政部门规定的“两上两下”的要求下,以单位业务发展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务为主导,科学、真实、完整地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充分发挥预算在单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各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后上报省厅。
  第十条 收入预算。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各单位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考虑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完整、准确地编报。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支出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支出预算编制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出现重大变化或不可预见性收支,确需调整预算结构或增加预算的,应于每年9月底前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坚持大额资金民主决策程序,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各项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不得在专用基金中列支绩效工资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各单位预算下达的专项资金,要加强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省厅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专项资金形成的工作成果、绩效目标及资金安全开展检查,对绩效较差,或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扣减直至取消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规范支出范围。严格劳务费、评审费发放范围。各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参加本系统组织的与职务相关的各类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评审费、咨询费、专家费等;除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会经费外,严禁各单位将事业经费转入工会等其他账户核算,严禁以任何名义用事业经费开支报销工会活动支出;严禁用各类资金购买预付卡、购物卡等有价证券;严禁截留、坐支各类资金;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主要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明确管理及使用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 严格现金管理。大力推行“公务卡”、“网银”等结算方式,减少现金支出。库存现金实行限额控制,保障资金安全。
  (二) 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各单位银行账户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号)规定管理。开立银行账户、账户撤销、年检等工作须按规定报经省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开户银行由各单位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通过集体决策或招投标方式选择。
  (三) 加强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规定,区分账户不同性质和用途存放资金。临时闲置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可以采取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但应在该账户开户行就地办理;大额资金定期存放严格按照资金量采取集体决策或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并出具廉政承诺书,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四) 各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办理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财务收支。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能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采购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二)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务账和实物账同步登记,并定期清理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出租和出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和出借。
  (四) 对达到使用年限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及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确实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5号令)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处置和核销。
  (五) 资产出租收入以及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 各单位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苏财资[2014]69号)规定执行。对外投资要在事前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预防规避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申请,按规定报省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 投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用非税收入直接对外投资。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做到应编尽编。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在规定的政府采购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采购。
  第六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由省财政厅印制,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审计处)统一购领。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到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审计处)办理领用手续,并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串用、涂改、互相替代财政票据。
  第二十六条 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审计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单位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各单位应定期向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审计处)报告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各单位财政票据的领用、核销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全面贯彻落实财政机打票据管理改革要求,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全面启用财政机打票据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苏财综[2019]13号)规定,在线开具财政票据。
  第七章 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决算,编报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反映各单位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以及人员、资产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落实决算公开制度。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全面公开单位决算、“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政府采购及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情况。
  第三十条 加强各单位财务分析。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分析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收支状况、绩效工资、资金筹措和发放等财务情况进行分析,灵活运用财务分析方法,做到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并能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各单位应于半年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30日内将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情况等)上报省厅。
  第八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省厅、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审计、检查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监督工作,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切实重视并支持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总责。财务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财务机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日常财务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重大会计事项,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的同时,应向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审计处)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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