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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9-11
实施时间: 2026-9-11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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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留言时间:2026-09-11
  留言标题: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留言内容:请问如何确认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复时间:2026-09-1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平均人数,即残联部门确认的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之和除以用人单位参保月数。
  用人单位参保月数: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参保月数”口径。
  四、对“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异议
  根据残联部门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申报表数据口径计算所得。缴费人需至残保金征缴“一件事”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事项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如填报有误,可联系参保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新申报。
  残联重新核定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申报表将自动更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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