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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B0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渝财复[2026]808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6-8-17
实施时间: 2026-8-1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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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毛得宏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正高级人员公务出行差旅费按国家规定参照厅局级标准执行的建议》(第B010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关心全市财政财务管理、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保障相关工作。结合中央现行差旅费制度、财政部官方权威答复及我市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现状,现就《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中央差旅费政策与执行情况
  (一)旧政策已整体废止,不再作为执行依据。2007 年财政部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曾规定四级及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差旅费可参照机关正副司(局)级标准报销。2013 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2019 年官方答复明确,该 2007 年配套解答全部条款废止,不得继续作为政策执行依据。
  (二)新制度取消职称与行政级别对应,下放单位自主细化权限。事业单位改革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实行分类管理,岗位设置、薪酬体系、人员管理模式与行政机关公务员体系存在显著差异,无法将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直接一一对应。为落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要求,《办法》明确“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新制度取消了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标准与行政级别对应的关系,同时赋予事业单位自主细化的权限。
  (三)中央部委执行范例。按照《办法》要求,教育部 2014 年出台《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按岗位类型差异化设定报销标准,“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差可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实行职员制改革的单位,被聘到二级以上的人员,按照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被聘为三、四级的人员,按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其他职级人员,按照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二、我市现行差旅费制度及执行现状
  (一)市级制度规定。我市严格对标中央政策精神,2014 年出台《重庆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 号),明确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渝财行〔2014〕39 号文件执行, 分两类主体管理,即: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严格以行政职务划分住宿、交通报销等级标准;非参公事业单位全市不统一设置职称对应行政级别的差旅费标准,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属性、人才管理需求,自行制定内部差旅费细则。
  (二)事业单位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根据自身人才结构、业务属性,形成两类执行模式:一是人才密集型事业单位(市属高校、三甲医院、科研院所)结合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攻关保障需求,在内部细则中自主明确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差旅待遇。如:市属高校重庆科技大学制定《重庆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正高职称人员、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校级领导、正高级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参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重庆邮电大学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规定“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校级领导、正高级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参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三甲医院重医附一院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差旅费办法》(重医一院〔2015〕16号)明确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相对应的差旅费报销规定,后在修订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差旅费办法》(重医一院〔2025〕141号)中又取消了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对应的差旅费报销规定。科研院所重庆市农科院在《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四级管理岗位人员)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厅局级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住宿执行标准一致。重庆畜牧科学院在《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正高级职称人员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正高级职称住宿执行标准一致。二是综合服务类事业单位以行政辅助、综合服务为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存量较少,差旅费内部细则按单位行政层级划定标准,厅局级事业单位按厅局级、其他人员两档区分,处级事业单位统一执行其他人员标准,未单独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差旅费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您提出的建议充分考虑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履职保障、人才激励需求,契合当前全国强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导向,我们完全认同。结合中央制度规定与我市管理实际,拟从三方面优化政策落地配套工作:
  (一)强化行业政策指导,支持单位落实高层次人才出行保障。面向教育、卫健、科研、农业等高层次技术人才集中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政策指引,明确合规边界,在不突破市级差旅费管理办法总体框架的前提下,允许单位结合科研、讲学、技术评审等公务需求,在内部制度中自主设定正高级人员差旅对标标准,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参照厅局级标准保障正高级人才公务出行。
  (二)完善事业单位差旅细则备案管理,打通政策落地渠道。优化事业单位差旅费内部细则备案流程,各单位修订差旅费制度时,应列明专业技术人员差旅报销标准,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规范内部制度落地流程。
  (三)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培训,统一基层政策执行认知。针对部分单位财务、人事人员不掌握旧政策废止、事业单位自主制定细则等核心规则的问题,通过财政业务培训、政策问答汇编等方式厘清新旧政策边界,纠正两类认知误区:一是 “全市正高级人员必须统一对标厅局级”,二是 “正高级人员不得参照厅局级标准”,清晰明确制度弹性执行空间。
  综上,按照现行财行〔2013〕531 号中央文件及财政部权威答复,市级层面暂时无法出台全市统一文件,要求所有事业单位正高级人员统一参照厅局级差旅费标准执行,该统一要求与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方向、现行差旅费制度顶层设计存在冲突。但在中央赋予事业单位自主管理权限范围内,我市将通过政策指引、简化备案、业务宣讲等配套举措,充分支持各事业单位结合行业特点、人才工作实际自主制定细则,兼顾制度合规性与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保障需求。再次感谢您对全市财政管理、人才保障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欢迎您持续关注财政制度建设,多提宝贵意见。
  此答复函已经刘小强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联 系 人:秦蕾
  联系电话:67575303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财政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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