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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税]发[2026]22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9-10
实施时间: 2026-10-1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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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财税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区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代章)
  2026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扎实推进全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试点工作立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战略定位,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臭氧与PM2.5协同控制为主线,发挥绿色税制对污染减排的引导和倒逼作用。工作中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严格对照《办法》各项规定,统一征管标准、核算方法和征管流程;坚持立足实际,精准施策。科学统筹我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合理确定征管尺度;坚持协同联动,闭环管控。构建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多部门常态化协同机制,实现税源摸排、排放量核算、税额核定、税款征收、事后监管全流程闭环管理;坚持激励引导,提质增效。严格落实差异化减免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开展深度治理和绿色低碳转型升级。通过扎实做好开征前各项组织、测算、调研、宣传等工作,细化配套措施,加强跟踪分析和运行监控,确保《办法》如期顺利落地实施。
  一、主要任务
  (一)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建立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和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落实<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召集相关厅局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共商试点事项。(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宁夏区税务局、生态环境厅等配合,2026年8月27日前完成)
  (二)开展摸底调研。依托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和前期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整治成果,对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8个行业企业逐一摸排核实。重点核查企业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证中是否标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排放源项类型和数量。同时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清单》规定的8类排放源项,逐企业核实排放源项基本情况。建立全区挥发性有机物应税企业税源台账,区分纳税主体、免税情形、减免税适用对象。根据调研结果分析对我区环境保护、企业税负、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影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宁夏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配合,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科学开展税额测算。严格按照国家试点办法规定的8-12元/污染当量税额幅度,结合宁夏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目标、企业治污成本、区域产业承载能力,开展税额测算工作。依托摸底调研获取的企业排放数据、治理成本数据、行业税源数据,综合测算不同税额标准下的税收收入、减排效益、企业负担、产业影响,科学评估税额设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适配性。(宁夏区税务局牵头,生态环境厅配合,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四)研究税制要素标准。在深入调研和征求企业、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宁夏挥发性有机物税额标准及其它授权地方事项的相关标准,并形成调研报告。(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宁夏区税务局、生态环境厅配合,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五)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围绕我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税收征管等实际情况,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环保税征收实施方案》及说明再次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完善。财政厅、税务局及生态环境厅共同研究确定挥发性有机物具体适用税额,起草相关文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宁夏区税务局、生态环境厅配合,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
  (六)完善征管协同协议。对标《办法》征管要求,结合宁夏工作实际,修订完善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协同征管工作协议,细化信息共享、数据复核、联合监管、争议处置、违法查处等工作机制。(宁夏区税务局牵头,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配合,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七)开展分层培训辅导。发挥各自优势,相互支持配合,帮助基层财政、税务、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尽快熟悉税负内容、把握具体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纳税人辅导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分类培训、重点辅导等多种形式,确保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和纳税申报要求。(宁夏区税务局牵头,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配合,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八)实施常态化跟踪分析。做好《办法》落地后的跟踪分析,及时向自治区政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汇报工作动态,做好全年动态评估分析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宁夏区税务局、生态环境厅配合,2027年1月1日后持续进行)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各单位要落实好牵头或配合任务,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任务的组织领导和进一步细化,提高工作质量,严格按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同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宁夏区税务局、生态环境厅加强《办法》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部署推动,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办法》明确的征收管理职责,细化任务分工,紧密配合,密切沟通,及时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环保税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联席机制和内部配合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相关单位要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分层次宣传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政策,加强试行办法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试点办法实施,为2027年1月1日《办法》顺利实施打下坚持基础。各单位还要密切关注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各个时段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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