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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6-30
实施时间: 2008-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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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根据财政部门出台的各项新制度,我厅重新修订了《省建设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省建设厅机关财务借支及报销管理规定》、《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费用支出审批权限规定》、《省建设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等四项规定,经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甘建计[2001]358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
  1、省建设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办法
  2、省建设厅机关财务借支及报销管理规定
  3、省建设厅直属单位费用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4、省建设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省建设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建设厅机关及直属行政、事业、企业、社会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要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各级审批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会计岗位互相监督和制约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单位财务资产状况,为单位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第四条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有关电子财务管理系统的规定,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章  财务收支和负债的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在单位负责人的主持下,由财务部门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当年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应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收入是各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
  各项收入应合法合规,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经营性收入应依法纳税。
  财务部门应统一管理本单位票据,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购领、使用、保管和缴验票据;票据所收款项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保证票据和款项的日清日结。
  第七条  支出是指各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各单位从上级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须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进行专项核算,按要求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各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杜绝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报销入账。
  各单位应建立大额支出的集体决策审批机制,由单位领导班子共同审核支出内容和方向。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组织清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缴纳,不得长期挂账。厅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销。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计划、采购、登记、领用、报废制度。
  (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内部财务审批制度规定,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编入年度预算。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四)完善基建工程与资产管理的衔接手续。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五)坚持固定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原则。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值达到规定审批标准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及时入账。
  (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定期清查固定资产,及时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接受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  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管理要求,需要撤并的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财会人员办理清算工作,及时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按时完成财务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厅直属企业单位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由厅计财处每年核定下达收支预算计划,实行收支预算考核、监督和单位领导班子年终奖金备案制度。完成或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给予奖励,具体由厅计财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厅属各社会群众团体要根据国家规定和社团章程,建立健全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范围支出。要加强民主管理,年度收支情况应向本会年会报告和公布。
  第四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指定会计机构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  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厅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核算机构。厅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核算原则上都应纳入厅直属事业单位综合财务室统一管理,单位不再单设财务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经厅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可单独设置。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财会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保证财会人员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和有关会计业务培训的时间,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岗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设置、职责和分工,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会计主管等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征求厅财务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厅直属行政、事业、企业等独立核算的单位,在向有关部门上报年终决算时,应同时上报省建设厅计财处。厅直属事业单位应按厅计财处规定和要求,上报季度收支状况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帐簿和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必须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要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准确、表面整洁,报表说明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真实可靠。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不得随意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本单位人员调阅,需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单位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并报单位财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会计交接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清楚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岗位;对未办理或办理手续不清擅离岗位者,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收支、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查出的问题,各单位应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省建设厅计财处对各单位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厅直属单位的行政、事业、企业、社团等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均属检查考核的范围,厅计财处每年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作出公正的评价,作为单位财务工作和财会人员业绩,记录在案,纳入年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照章办事,财务管理工作先进的单位,在全厅系统进行表彰。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财会人员,由厅计财处推荐,经省建设厅审定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不称职或不遵守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单位领导要及时进行教育;对玩忽职守,屡教不改,群众意见大的,要予以调整;对于严重失职,丧失原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后,甘建计[2001]358号文发布《省建委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省建设厅机关财务借支及报销管理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0号)的通知,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财务借支审批权限
  1、借支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计财处审核后办理。
  2、借支在5000-30000元(含30000元),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后办理。
  3、借支在3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由处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厅长审定,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呈报财务主管厅长审批后办理。
  4、借支在100000元以上,由计财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支付。
  5、凡由厅正式批准的财务预算及资金分配计划确定的支出,由计财处依据相应的批准文件和决定直接办理。对经费支出超出年初预算经费指标的,在有经费来源的情况下,由追加单位提出追加计划,经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报财务主管厅长审批后,方可追加。否则,超出部分不予借支。
  6、为统一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厅机关各部门应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并报厅计财处备案。
  7、厅属资金外借时,必须经过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外借,更不得公款私借。
  8、厅机关重大支出项目,应先提出申请和预算,再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违反规定或严重超支的要进行重新审查。
  二、差旅费报销
  1、凡在外省、市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持分管厅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经本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按会议通知的人数、地点、时间办理借支手续;所借支差费额应与出差任务相符。未经同意超员、超时、跨地区开支的费用,一律自理。
  2、凡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无论在何地,其主办部门的人员及厅内参加的人员,除报销出差补助外,均不得报销住宿费。
  3、由于各种原因无住宿发票的,可视其实际情况,按会议通知的日历天数报销伙食补助,但不得报销住宿费。
  4、未经厅领导同意,各部门自行组织、参加的各类培训班、函授班及考察人员的经费,原则上一律由各部门在预算经费外自行解决。
  5、凡上级社会团体或本厅有关社会团体召集组织的活动或会议,其参加人员和被邀请人员的一切费用均由各对口社会团体承担。
  6、凡出国考察人员,除厅领导由省财政厅给予专项拨款或厅调剂筹集经费外,其他出国人员所需的国内外经费,应凭厅党组批准的出国任务审批单,按审批权限报批,费用由所在部门解决。
  7、出差乘坐交通工具,除厅领导可视情况自行选择外,其他人员要严格控制乘坐飞机。不论经费来源渠道,凡在出差任务限定到达的前5天以上接到通知者,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随同厅领导出差的人员,可同厅领导乘坐相同的交通工具。有特殊情况的须报请分管厅长批准。
  8、自有交通工具的处室,不论经费来源,一律不予报销兰州市内出租车票。无交通工具的处室业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派车或乘公共汽车,特殊情况需使用出租汽车,应注明事由、时间、往返地点,按报销规定严格审批。外地出差可酌情报销到达或离开当天机场、车站至住宿地点的出租车票,并相应取消市内交通补助。
  9、司助人员出车补助,按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差旅费统一报销。
  10、出差期间所购物品和招待费不得与差费混合报销,必须注明购物、招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权限另行审批报销。
  三、会议费审批报销
  1、厅及各处室召开的大、中型会议,应按照甘建计[2007]392号关于印发《甘肃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会议结算时,持会议批准文件并附会议接待方提供的会议支出明细清单办理结算。
  2、资金来源。以厅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经费由财政拨款和厅财务筹措。其他会议的费用原则上由召开单位解决并按以会养会的原则多渠道统筹解决。
  四、接待费用审批报销
  1、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客人时,原则上按其业务由厅机关各部门或厅直属对口单位承担接待费用。由厅领导出面接待的客人,如无对口单位时,由计财处负责接待费用,其标准按厅领导意见执行。
  2、厅机关公务接待由经办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按规定审批。报销时凭审批单和发票办理。
  公务接待费审批权限:2000元以下(含2000元),经接待处室领导审批,计财处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由接待处室签署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数额较大的还应报请主管财务厅长审批。对将同笔接待费用分开报销或同次报销金额累计超过审批权限的,需按上述规定权限审批。
  3、接待费用(包括餐费、各种礼品、纪念品、食品)支出应注明用途,依据机关各处室业务状况,由厅统一核定支出比例,并纳入各处室预算经费中考核。各单位的接待费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五、车辆费用的审批报销
  1、按照甘建计[2007]122号《省建设厅机关公务车辆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外地出差带车辆的,报销时需经车辆科审核、处室负责人审批,计财处复核后,按规定报销。出差补助按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支付。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费用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一、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支出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
  三、支出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厅长审定后,呈报主管财务厅长审批。
  四、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报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五、公务接待审批权限: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由接待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数额较大的应报请主管财务厅长审批。
  六、举办大、中型会议,按照甘建计[2007]392号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七、购置车辆必须书面报请建设厅批准,并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八、购置各类专控商品,按现行政府采购办法,向厅计财处申报购置计划,办理采购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购置。
  九、各单位不得为规避审批而将审批金额化整为零。
  十、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和重大经济活动,必须坚持集体决定、民主管理的原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在此基础上实行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是超越审批权限和有明显的决策失误,领导班子要予以制止,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省建设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建设厅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厅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凡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须按本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省建设厅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厅系统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统一协调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
  3、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价格、合同签约、技术要求等项目进行审核及具体执行;
  4、负责汇总并上报本年度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
  四、厅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厅政府采购工作。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 通用类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 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空调(不含中央空调)。
  (2) 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 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包括文印纸、复印纸、可移动存储设备。
  (4) 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
  (5) 家具。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6) 电梯。
  (7) 锅炉。
  (8) 5万元以上的燃料。
  (9) 5万元以上的制装。
  (10) 5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
  (11) 车辆。包括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皮卡车、摩托车(协议供货)、专用汽车。
  2、服务类。
  (1) 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定点)。
  (2) 银行代理服务(定点)。
  (3) 计算机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4) 5万元以上印刷、出版。
  (5) 50万元以上的大型会议。
  (6) 20万元以上的会展和社会中介服务。
  3、工程类。2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 专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包括5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划生育设备、消防灭火设备、健身及康复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宿舍家具,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5万元以上的本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专用软件,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六、政府采购项目程序和要求:
  1、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每年2月底以前,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向建设厅计划财务处申报本单位年度采购项目计划,厅计划财务处按实际需求情况编制审核各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经厅领导批准后,统一汇总上报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年度申报采购项目计划及填写的《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表》安排集中统一采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厅计划财务处协商政府采购办和申报单位实行个案采购:
  (1)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难以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
  (2) 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产品,或有法定供应商;
  (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或属于专利技术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要继续从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和不超过合同的10%;
  (5)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或不能实行集中统一采购的。
  七、建设厅所属各企业、协会凡购置政府采购目录所规定的项目,均应向厅计划财务处备案并严格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核算、登记、建卡、管理。
  八、监督检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人员都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厅计划财务处将定期检查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和上述管理规定之一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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