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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建房[2018]3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8-28
实施时间: 2018-8-2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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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金融办、工商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一优两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8月7日在沈阳召开的部分城市房地产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8年8月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误导购房人市场预期;通过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4.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5.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网络平台及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6.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意向金”等费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涉嫌非法集资、涉及黑恶势力等。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非法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6.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额外收费。
  7.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8.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以为缴存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义,违规收取高额手续费或代办费。
  9.不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4.在取得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证明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随意上调销售价格。
  5.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储藏室)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6.利用自身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7.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8.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现场公示制度。
  9.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0.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违法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
  11.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12.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进行销售,或者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3.擅自将商品房交由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
  14.涉嫌非法集资、涉及黑恶势力,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15.车位只售不租,私自将地下车库、地下室改建为商铺或者摊位进行销售。
  (四)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不执行免交停车费规定。
  2.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五)虚假房地产广告
  1.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2.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3.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入学、社会保险等事项。
  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故意设置合同陷阱,进行合同欺诈。
  5.发布虚假、谐音的广告用语,混淆视听、诱导消费。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前)。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次专项行动治理重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征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各市(州)于8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对口省级部门。
  (二)检查查处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各市(州)按要求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机构(单位)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平台。同时,各市(州)将查处的典型案例统一报本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统一公开曝光。
  (三)抽查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在各市(州)联合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做好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并于11月15日前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对口省级部门。省级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采取联合检查抽查、挂牌督办、交叉互检等形式,对各市(州)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责任。各市(州)要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的重中之重,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全面排查、精准打击,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要建立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提交属地责任部门依法查处,形成合力,全方位、多角度精准打击(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市(州)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告、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和执照、行政处罚以及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实施各类市场限制措施等。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市(州)要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和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强化考核问责。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于开展专项行动不力、公众投诉较多、违法违规行为较多、拒不执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擅自放宽奖惩措施的地区要重点督查和通报。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州)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不断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严格落实房地产业信用评价奖惩措施,加大对守信企业在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贷款授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并及时将失信企业推送至“信用青海”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警示,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附件:专项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信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8日
  抄送:各相关单位。

  附件
  专项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

  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行动,充分发挥部门合力,结合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提出专项行动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组织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行动专项检查;负责组织查处开发建设、预(销)售、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工商、发改等部门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稳定市场预期。
  宣传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指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发展改革部门:参加专项行动;对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查处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进行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收费行为。
  公安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按照职能分工,对房地产市场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处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行为。
  金融部门:参加专项行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参加专项行动;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住建、发改等部门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信访部门:参加专项行动;协调处理房地产领域各类信访事宜。
  税务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和纳税申报情况,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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