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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省人大第十四届第四次会议第2026088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9-8
实施时间: 2026-9-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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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异地研发费用全额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湖北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关心和提出的宝贵建议。省税务局、省经信厅和省科技厅三部门一直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创新环境、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方面的决策部署,部门之间通力合作,全力培育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不折不扣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一、子公司的研发费用由母公司申报加计扣除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独立法人纳税人原则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独立纳税主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各自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主体,必须是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并承担研发活动的法人主体。提案建议“将子公司的研发费用由母公司申报加计扣除”,实质上突破了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界限,混淆了不同纳税主体的费用归属,这一做法缺乏现行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支撑。
  二、委托研发按80%进行加计扣除为集团内研发合作已提供了合理通道
  您在提案中也提到,根据现行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这意味着,对于母公司委托子公司进行研发的情况,现有制定已给出了解决渠道。此外,企业还可通过集团集中研发、费用分摊等方式实现研发费用的合理归集。
  三、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纳税人合理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部门没有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三部门将通过适当渠道积极反映纳税人在跨区域研发活动中面临的政策适用问题,争取国家层面的理解和支持,在相关政策修订时予以统筹考虑。
  下一步,三部门将进一步密切部门协作,共同发力,以有力举措支持我省科技创新技术企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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