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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0240808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7-29
实施时间: 2024-7-2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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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0240808号《关于给予荆州市公安县循环经济上游企业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循环经济产业体系涵盖上游的废旧物资产出、中游的运输和分拣、下游的资源化利用等各个环节。作为行业上游的供废方,主要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如果供废方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通过主动索取发票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供废方为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自然人,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依据《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征管系统,完善线上办理功能及流程,提高“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性,持续增强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为循环经济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感谢代表们对湖北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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