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关于开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合肥海关公告2026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宁波海关 杭州海关 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 2026-7-28
实施时间: 2026-7-2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江苏 上海 浙江
阅读人次: 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一步优化长三角区域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环境,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合肥海关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开展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产品范围
  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中属于“非感染性动物器官、组织、细胞、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相关提取物”,且经海关现场检查无异常的以下产品,可以纳入试点范围:
  (一)动物(鼠、兔、犬和猴)组织、细胞、分泌物及相关提取物;
  (二)动物(鼠、兔、犬和猴)血液及其制品。
  二、试点单位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或者科研机构可以申请参与试点:
  (一)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已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执行运输、转移等环节的生物安全控制措施;
  (三)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
  (四)拟申请试点的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的存放或者使用地点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区域内。
  三、试点申请流程
  符合试点条件的单位,自愿向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的存放地或者使用地的隶属海关提交《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单位申请信息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该隶属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交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由直属海关确认试点单位及试点产品,形成试点名单并对外公布。
  试点单位的设施、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由所在地直属海关确认变更后是否符合试点条件。
  四、试点产品联合监管要求
  试点产品进境后,应当存放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场所,并经海关检疫合格。
  经海关同意,试点产品可以调运流转至同一进口单位集团内部具备同等生物安全水平的其他试点单位存放或者使用。调出试点产品的试点单位应当向试点产品存放地或者使用地的隶属海关提出调运申请,提交《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单位申请调运信息表》(见附件2),并经该隶属海关审核同意。试点产品调运时,调出地与调入地的隶属海关共同实施联合监管。每批试点产品仅可调运一次。
  五、试点单位监督管理要求
  试点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在运输、转移、存放、使用等各环节持续有效执行生物安全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开展试点,完整留存相关记录,主动配合海关日常监督及检查工作。
  试点期间,海关发现试点单位或者试点产品不再符合试点条件、存在重大生物安全风险或者试点单位违反监管规定的,将取消试点资格并对外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单位申请信息表.doc
  2.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单位申请调运信息表.doc
  上海海关          南京海关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合肥海关
  2026年7月28日

相关附件:
1.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单位申请信息表.doc    
2.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联合监管试点单位申请调运信息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经 沪经信规[2026] 2026/6/4
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1 2019/10/26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 沪市监标技[202 2024/5/17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长三角新质生产力方向高端 2025/7/10
关于印发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2] 2022/10/8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 沪府[2025]56号 2025/8/1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沪府发[2025]12 2025/12/19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 沪税发[2020]89 2020/10/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推 浙财建[2026]89 2026/7/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长三角新质生产力方向高端会计人才 浙财会[2025]29 202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