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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高企专项审计报告事务所要求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4-6-13
实施时间: 2024-6-13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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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来信内容:请问现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出具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的事务所有没有什么要求,四川省外的事务所可以出吗?
 
  答复内容: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答复部门:产业促进科技  联系方式:028-68107839,8666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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