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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科办发[2023]5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29
实施时间: 2023-12-29
失效时间: 2025-1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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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教育局、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解除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后顾之忧,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实施。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 西 省 审 计 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3-17〔2023〕3号)
 
  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政策落实落细,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第三条   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将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对象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以及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科研人员、领导人员、管理人员。
  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情况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一)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审核后,被认为不应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并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但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的。
  (四)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过程中,采用“赋权+约定收益”方式,将赋权成果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五)按照规定将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给国有全资“技术托管”平台管理,因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按照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因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八)按照国家和本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改革要求,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等内控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责,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未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未经单位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
  (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合法权益的;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关键技术的。
  (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卡券)和礼物或提供有偿服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五)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的。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建立尽职免责相关程序和规则,在开展尽职免责调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准绳,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科学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
  第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3年12月29日起实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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