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环境保护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意见的公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9-4
实施时间: 2026-9-2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的部署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等规定,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绿色调控作用,经测算、调研等,拟明确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并调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具体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
  二、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8元。
  三、2027—2028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按每污染当量4元征收;2029年1月1日以后全额征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通过在线方式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请于2026年9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邮编:530021,电子邮箱:szc@czt.gxzf.gov.cn。联系方式:0771-5331600(电话),0771-5312865(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 黔府发[2018]1号 2018/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8/6/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粤府[2017]103号 2018/1/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 2018/7/15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 冀财税[2003]48 2003/7/1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农税[200 200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自治区与市县 桂政发[2018]9号 2018/1/1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9/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内蒙古自 内人常发[2019] 2019/9/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 粤财法[2009]42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