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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26-7-31
实施时间: 2026-7-3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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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促进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优化保税监管模式,允许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两头在外”的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保税检测业务试点。
  为抢抓试点机遇,有序推进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意向企业申报和相关监管落地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业务范围
  本次试点仅限开展“两头在外”保税检测业务,具体分为两类:
  (一)集成电路检测
  指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集成电路芯片(含晶圆),在芯片研发、晶圆制造及成品封装阶段对芯片的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等进行验证与测试,用于确认芯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应用阶段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
  (二)消费电子产品检测
  指依据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新生产的消费电子类产品及其组件的安全性、性能指标、兼容性及可靠性进行测试、检验。其中,不含旧件、返修件、失效件、不良品等非全新生产器件的检测分析等业务。消费电子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视听影音设备、智能家居终端、车载智能终端等。
  二、申请条件
  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申请开展上述试点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检测货物、检测用料件、检测过程中坏件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企业财务、仓库记录中应设置专门科目记录保税检测货物、料件的收发情况以及保税检测收入情况。
  (二)应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检测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三)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不可为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
  (四)符合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1.企业自主申报:符合上述条件且有试点需求的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联系人见附件2)。
  2.区级初审: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海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初审,并制定监管方案包含综合监管、海关监管等内容,确保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初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提交市商务局、天津海关等。
  3.市级综合评估及上报:市商务局会同天津海关等部门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明确支持意见。具备相关条件并评估合格的,将报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商务部上报试点业务申请。
  4.国家级联合评估:商务部将会同海关总署进行联合评估,共同研究确定试点项目。
  四、有关安排
  请有申报需求的企业填写《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需求表》并反馈至所在地主管部门。
  2026年7月31日
  (联系人:天津市商务局服贸处刘源;联系电话:022-63085515)

相关附件:
1.综合保税区外保税检测试点需求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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