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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日喀则市吉隆县 吉隆口岸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28
实施时间: 2026-8-2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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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西藏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口岸救灾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口岸所辖纳税人2026年9月、10月申报纳税期限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口岸辖区范围内,2026年9月、10月法定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的各类税种申报缴纳截止期限统一延长至2026年12月15日。
  二、在12月15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的,可通过电话、微信、纳税人服务群等服务渠道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续补充相关纸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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