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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林办发[2021]3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7-28
实施时间: 2021-7-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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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热情周到、规范得体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局机关公务接待范围包括:
  (一)国家林草局及国家相关部委领导、各司局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
  (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副厅级以上(含)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
  (三)省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
  (四)经审批同意来访的外宾和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人员;
  (五)前来汇报联系工作的昌外单位负责同志。
  第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对口接待部门经办人应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提出接待申请,经对口接待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交局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再由局办公室根据接待规定标准予以安排,做好保障落实工作。接待申请内容包括:公函、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条 局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住宿标准执行。
  (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二条 接待用餐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执行。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
  (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上限标准为:省部级干部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随从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每人每餐130元。
  (四)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局内部食堂,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使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五)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中需安排车辆的,应优先使用本局自有车辆,不能够提供交通工具的,可以租用车辆,并按照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从严控制公务接待交通费。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需安排交通工具的,由对口接待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需安排会议活动场所的,应优先使用局会议室等场所。我局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租用其他单位的内部场所或定点饭店的会议室等作为公务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对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实行限额控制、网络监管,做到“全程留痕、阳光运行”。局办公室接待经办人对经批准同意的接待申请,应按规定格式及时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予以备案。接待活动消费结束后,对口接待单位有义务告知其所在消费的商家登录监管平台上传菜单,打印相关报销凭据。
  第十九条 监管平台实行实时预警监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总额,支出标准等设备预警规则,对接待费支出数据进行自动扫描管理。出现有香烟、会所等按国家规定不能报账的支出项目,平台自动报警,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报账。
  第二十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接待申请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应提供商家出具的税务发票(或单位内部食堂的结算收据)、公务卡消费银联POS机刷卡小票,网络监管平台中录入、上传、打印的消费明细清单等三项明细账单(税务发票、银行票据、消费明细清单简称“三单”,下同)。派出单位公函和对口接待单位提供的“三单”的消费时间和金额等信息必须一致。各单位内部食堂,比照注册商家管理。其内部结算票据,在预算单位内部报账按相关规定视同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以局名义接待的公务接待活动,除特殊情况,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用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对超范围、超规模、超标准和未经审批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对未通过网络监管平台备案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一律不予报销。严禁报销非公务活动的接待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会同局规财处按年度组织公开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纪委协同派驻局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外的接待工作,遵循服务林业发展的原则,应当做到友好对等,务实节约。外事和商务接待活动,严格按有关接待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江西省林业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赣林厅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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