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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8-14
实施时间: 2020-8-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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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江西省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出差审批单.doc
  2.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xls
  3.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情况表.xls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江西省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交纳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行〔2014〕27号)、《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赣财行〔2016〕1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9〕3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申报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江西省林业局工作规则》(赣林局字〔2020〕43号)第五十一条文件规定权限审批。出差实行一事一报的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因公出差人员事前先填写《出差审批单》(详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
  第五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较急需乘坐飞机的,需在《出差审批单》(详见附件1)上进行乘坐飞机特殊事项说明,进行乘坐飞机审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乘坐飞机需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其他人员乘坐飞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其他人员乘坐飞机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不分房型,不实行定点,在出差目的地可按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没有接待单位安排且自费用餐的,不需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按照出差目的地以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单位,每县(市、区)安排工作餐不超过一次,对同一日历天前往多个县(市、区)出差,午餐、晚餐均安排了工作餐,在核定伙食补助费时需按日伙食补助费40%的比例予以扣除。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或经批准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要求交纳相关款项,并索取相应的凭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依据(会议培训通知、调研通知、检查通知、公函等)、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刷卡POSE单等凭证。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出差人员报销时应填写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情况表(详见附件3),并将此表和缴款凭证随其他报销附件一并报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发生费用、再凭据报销”的程序进行管理和审核差旅费开支,只有经批准开展公务活动产生的差旅费,才可按规定予以报销。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驻昌单位常驻地的范围具体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湾里区招贤镇,新建区长堎镇和望城镇,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南昌县莲塘镇和东新乡,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林业局将加强对局机关和局属预算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报省林业局规财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标准如省财政厅有调整,则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规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的《江西省林业厅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赣林计发〔2014〕7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出差审批单.doc    
2.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xls    
3.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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