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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26]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17
实施时间: 2026-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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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保税区、东疆综保区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延续执行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依据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四、纳税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海上。
  五、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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