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9-2
实施时间: 2025-9-2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有关地方法人银行、会计软件服务商:
  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32号)。为发挥会计数据融资增信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宁波市开展增信标准深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深化试点工作基于自愿原则,采取报名备案方式。参加试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会计服务平台或在已有平台上开发会计服务功能;参加试点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具备公有云模式的小微企业财税服务平台。试点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增信标准”和相关“操作指南”(详见财政部会计司网站的会计信息化建设专栏),完成系统适配改造,使其具备根据增信标准处理小微企业相关数据并输出标准化数据的能力。
  二、试点报名。
  1、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选择推荐执业水平较高、服务群体较大、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代理记账机构,或会计软件服务商,加强政策宣传,充分了解试点意愿,积极引导鼓励有关单位参加试点工作。
  (1)对符合条件并具有试点意愿的代理记账机构,当地财政部门需按要求填报附件1《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报名表》(地方财政部门版),加盖财政局章(无需人民银行盖章)后,报宁波市财政局,由市局汇总后,会同市人民银行统筹制定试点方案。
  (2)对当地符合条件并具有试点意愿会计软件服务商,由其填报附件2《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报名表》(会计软件服务商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
  2、有意愿参加试点的地方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填报附件3《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报名表》(金融机构版)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至当地财政部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收到地方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试点报名表后,报宁波市财政局,由市局汇总后会同人民银行统筹制定试点方案。
  三、报名时间:请各地各单位于2025年9月18日前将相关附表PDF版及word版报送至宁波市财政局。
  联系人:叶枫
  联系电话:89388413
  邮箱:yefeng1976@163.com
  宁波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宁财规发[2022] 2022/4/29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 沪财会[2012]85 2012/12/11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 辽财税[2022]59 2022/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 京政办发[2022] 2022/4/22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 鲁财税[2022]29 2022/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提质的 川办发[2025]14 2025/4/1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贯彻落 沪税发[2021]54 2021/6/22
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 2019/1/29
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 国资厅财评[202 2020/5/2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 鄂政办函[2017] 2017/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