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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9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渝国资函[2025]29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4-30
实施时间: 2025-4-30
法规类型: 产权管理 重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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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魏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暨探索国有资产盘活数字化新模式的建议》(第0691号)收悉。经与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办理,有关探索国有资产盘活数字化新模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推动数字重庆建设事项已经采纳;对“在产权机构公开挂牌”规定进行修订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国有资产盘活数字化新模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推动数字重庆建设,及因地制宜制定盘活资产的有效措施事项
  采纳情况:1.国有资产交易数字化建设情况。重庆联交所集团现已建成以“一网三平台、五库十七系统”为支撑的数字化交易基础设施,构建形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一张网”交易体系。聚集市场主体6.3万余家,市外企业占比超过50%,重庆联交所集团旗下三大交易网站市场主体年均点击量达到2.5亿人次。2024年,重庆联交所集团完成各类交易16.9万宗,成交金额3673亿元,为市场主体增收节支185亿元。
  一是在国有资产交易系统建设方面,重庆联交所集团迭代升级产权交易系统,帮助交易委托方建立资产管理及交易系统,或与已建成资产管理系统双向对接,拓展其系统功能。例如:开发集成大数据AI算法的资产询价模型(核心为国有资产招租项目),自动分析资产历史数据、市场趋势、政策影响等多维度信息,为转让方提供较为精准的资产估值及建议定价区间;与区县政府平台、央企资产处置平台及资产管理系统对接,构建多方交易项目信息、交易委托方经营需求、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共享生态圈。
  二是探索产权交易业务新模式。重庆联交所集团正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新型产权交易业务模式,围绕移动交易发展趋势,升级项目营销推介方式,促进土地、房屋、股权等存量资产快速变现。利用好“产权汇”公众号项目推介,踏勘视频制作发布,同时结合各国资国企盘活存量项目工作需求,举办线上线下的推介会;多渠道进行项目推介,利用大数据功能自动将项目及推介材料推送给潜在投资人群体,并通过社交媒体、邮件、短信等多渠道推送信息;重庆联交所集团将加强改革创新,围绕农村产权交易、房地产交易、资产盘活等深度挖掘,积极开辟新的领域、新的赛道,推动产权交易更加活跃。
  三是为企业资产盘活提供专项服务。针对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盘活专项任务,重庆联交所集团成立资产盘活服务小组,主动对接企业,宣介交易政策、创新做法及典型案例;免费上门为企业提供现场勘察、取景拍摄、方案设计等服务,安排专人持续跟进企业资产处置项目进程。依托重庆联交所集团官网建立“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盘活专区”,免费发布项目,采用视频、VR全景展示资产情况,多方位进行项目宣传推介,增加曝光度,多渠道推荐,广泛寻求意向受让方或投资人;重庆联交所集团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合作,建立房产类项目融资绿色服务通道,对购买房产同时有贷款需求的客户提供便捷化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和难度。
  2.出台资产盘活政策措施。按《重庆市推动国有资产盘活工作方案》明确,在市财政局牵头的国有资产盘活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机制下,已构建相关政策体系,“一盘棋”推进全市国有资产盘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相关资产盘活主体开展工作,并向各工作组(专班)、各区县收集需协调解决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市国资委研究拟定《市级企业国有资产盘活方案》,明确市属国企存量资产盘活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支持政策,对土地、房屋、基础设施、存量房地产项目、权益类资产分层分类提出盘活指导意见和具体工作举措,统筹指导市属国企2025年资产盘活。
  二、对“在产权机构公开挂牌”规定进行修订,分类授权放权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资产处置方式事项
  不具备解决条件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因而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规定并没有违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2.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所属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相应条件,包括“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但是国资监管机构无法对其他非国有交易平台进行国资交易的业务监督。
  因而,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所属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在上位法尚未对此规定修订的情况下,企业持有的房产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交易项目无法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不进场挂牌交易。
  3.国资监管规定的修订完善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流转配置效率和规范性,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先后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和交易操作规则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促进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流失”与“促流转”的双向兼顾。如《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明确,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对资产交易信息披露、降价挂牌等环节,通过缩短信息披露周期、明确弹性定价机制,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压缩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推动闲置资产快速盘活。
  此答复函已经我委曾菁华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设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联系人:蓝洪宁
  联系电话:67678166、13983960899
  政编码:4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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