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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团体收费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6-8-29
实施时间: 2016-8-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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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使用,保障国家税收,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社会团体票据使用及社会团体涉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社会团体会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换发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的通知》(宁财综〔2016〕491号),自2016年8月1日起,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专用收据使用许可证》作废。社会团体会费收入须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收入须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均不得使用财政票据,也不得将会费票据和捐赠票据混用。
  二、 关于社会团体涉税票据使用问题
  (一)社会组织税务登记。
  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领取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社会组织税务登记事项、票据使用纳入社会组织年检项目管理。
  (二)社会组织收入涉税问题。
  1. 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免税。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 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收入免税。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收集捐赠人身份证明、纳税信息,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不得串用会费票据结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社会团体其他收入涉税。
  (1)社会团体接受政府补助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双方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非国库集中支付给付的社团使用自制收据结算。
  (2)社会团体接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规定应当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使用税务发票结算。
  (3)社会团体其他收入涉及税收的,应使用税务发票结算,向税务机关申报,根据具体涉税行为计算缴纳税款。
  (4)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 相关处罚规定
  违规、违法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处罚;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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