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长春利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
发文文号: 吉财监函[2020]210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12-11
实施时间: 2020-12-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长春利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5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8至11月对你所2019年至2020年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所出具的3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长利会审字〔2020〕001号)、《专项审计报告》(长利基审字〔2020〕005号)、《专项审计报告》(长利基审字〔2020〕011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所下达监管关注函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长利会审字〔2020〕001号)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对不实施函证程序作出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对不实施函证程序作出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未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12)预收账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未对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实施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5)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的日期晚于审计报告出具的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的规定。
  (6)未获取银行对账单。
  (7)“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检查表”未填写相关数据。
  (8)未关注本期新增固定资产-电子设备8万元情况。
  (6)-(8)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专项审计报告》(长利基审字〔2020〕005号)
  (1)未对供电分离工程的资金来源、实际完成投资,应付账款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2)未对移交资产实施检查程序。
  (3)未获取与工程相关的合同。
  (1)-(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3.《专项审计报告》(长利基审字〔2020〕011号)
  (1)未对供电分离工程的资金来源、实际完成投资,应付账款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2)未对移交资产实施检查程序。
  (3)未获取与工程相关的合同。
  (1)-(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4.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报告》(长利会审字〔2020〕001号)、《专项审计报告》(长利基审字〔2020〕005号)、《专项审计报告》(长利基审字〔2020〕011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号)第四条“风险评估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评价会计政策是否适当,并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行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规定。
  以上1-4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未编制审定表。《专项审计报告》(长利基审字〔2020〕005号)、《专项审计报告》(长利基审字〔2020〕011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声明书被审计单位未盖章、管理层未签字或盖章
  《专项审计报告》(长利基审字〔2020〕005号)、《专项审计报告》(长利基审字〔2020〕011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财会〔2016〕24号)第五条“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规情节轻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三条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下达监管关注函,同时对你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持续关注。
  (一)对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问题,要求你所在今后执业过程中,要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问题,要求你所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对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记录。
  (三)对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问题,要求你所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关注管理层声明书管理层签字确认情况。
  你所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你所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高执业水平,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作用,在今后执业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
  你所应当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必要时,我厅将对你所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财监督[2021] 2021/8/5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 浙财监督[2013] 2013/4/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有关事 2016/6/20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会计监督检查专业人员库的通知 2023/3/1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财监督[2013] 2013/4/25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投融资平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 吉财监[2021]54 2021/7/6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1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吉财监[2021]48 2021/6/17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 2017/7/2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 京财监督[2020] 2020/4/26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体育局会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 黑财监[2022]47 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