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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吉林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有出具专项报告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4-3
实施时间: 2026-4-3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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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开展吉林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需要,请有意愿申报吉林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有出具专项报告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进行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时间
  截至4月13日(以到件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取得执业许可时间应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
  2.能够依法正常开展业务,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3.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4.相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三、申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有出具专项报告资质申报表(见附件),需要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5年全体在职职工的旁证材料(例:工资流水、个税证明、社保证明、退休证明等)加盖事务所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复印件。
  请将申报情况表纸质版邮寄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646号,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请使用EMS进行邮寄)
  各事务所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出现造假或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均由申报单位负责。
  联系人:王子龙
  联系电话:0431—88550932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有出具专项报告资质申报表
  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
  2026年4月3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有出具专项报告资质申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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