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6-8-14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就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二、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如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四、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五、本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按本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如交易双方均涉及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的差额。
  六、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公告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按照44号公告采用清单管理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执行。
  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按其中一项政策规定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未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5年期满。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7月31日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深地税发[2000] 2000/1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京国税发[2005] 2005/8/11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1/1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 苏发改高技发[2 2023/3/26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2024/3/1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 大政办发[2022] 2022/5/6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 2025/4/2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报送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 琼工信装科[202 2023/10/12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 发改高技[2016] 2016/5/16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财税[2016]49号 2015/1/1